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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40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躍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參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月為
    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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