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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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鄭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陸仟參佰肆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嘉雄於民國113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17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1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
月26日止累計414,520元正未給付,其中403,827元為本金;
9,99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鄭嘉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10日止累計91,823元正未給付,
其中86,742元為消費款;3,88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3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3827元 鄭嘉雄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045元 鄭嘉雄 自民國115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7697元 鄭嘉雄 自民國115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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