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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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2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美涵(原名:林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零捌拾肆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林美涵(原名:林美枝)於民國95年06月10日向聲
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278084元。案經聲請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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