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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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2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司慶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陸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司慶元於民國93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8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07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4200元
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1.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2.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3.年費:依各信用卡卡
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4.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
金額乘以1.5%計算;5.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6.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7.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3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69元 司慶元Z000000000CD 自民國101年0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63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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