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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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0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劉恩助
債 務 人 仟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明穎
債 務 人 廖玟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柒拾參萬柒仟貳佰壹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1 1,684,303元 114年12月23日起至115年6月22日止 3.35% 115年1月24日起至115年7月23日止 0.335% 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35% 115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0.67% 2 5,052,913元 114年12月23日起至115年6月22日止 3.35% 115年1月24日起至115年7月23日止 0.335% 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35% 115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0.6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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