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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貽雯  
債  務  人  陳語廷即林進傑之繼承人


            李頤晨即林進傑之繼承人


            林瑀彤即林進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進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零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864,099元 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64% 114年10月1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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