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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DV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4-20)

其他/待認定 CTDV 2026-04-20 案號:司他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他字第33號
被      告  A男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A男之父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原告郭貞伸與上列被告A男、A男之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
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
    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
    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
    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確定之訴訟費用
    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本文、第91條第3項亦有分別明
    定。
二、經查:原告原告郭貞伸與被告A男、A男之父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之規定暫
    免繳納訴訟費用,而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68元,該事件經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35號民事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
    連帶負擔,而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經核,原告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3,668元,
    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依職權確定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
    費用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