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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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李淑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24,062元
,及其中314,268元自民國89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4.88%計算之利息,則自89年6月1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即聲
請支付命令之日(114年7月17日)前一日止之利息為1,174,
970元【計算式:314,268元×(25+46/365)年×14.88%=1,174,
97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
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99,03
2元【計算式:2,024,062元+1,174,970元=3,199,0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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