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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追償電費等(2025-09-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追償電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琮翰等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1,15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6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2,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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