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5-12-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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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4號
原 告 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龍達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鄭羽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67,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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