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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蔡淑蕙即邱慶文之繼承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慶文遺產範圍內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9,641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0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第二項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慶文遺產範圍內
    應給付原告409,742元,及自11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5.99%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則自附表所
    示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之日
    (114年9月11日)前一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金額合計81,828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
    後之利息及違約金,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1,211元(計算式:389,641元+409,742
    元+81,828元=881,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紀年:民國;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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