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程序(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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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8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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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鍾昊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鍾昊群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鍾昊群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消
費借貸,另向非金融機構借貸及辦理保證契約等,致積欠無
擔保債務計新臺幣(下同)3,896,164元,另尚積欠有擔保
債務14,432,105元,因無法清償債務,乃於民國114年8月間
向高雄市仁武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惟於114年8月26日調
解不成立,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復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
定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
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衡以消費者與金融機構
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
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
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仍不
能因之摒棄不顧。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實
際財產及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終
究不能成立協商,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文
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自宜綜衡債務人全部
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
最基本之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花費,是否確屬必要性之
支出;如曾有協商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
基本需求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消費借貸,另向非金融機構借貸及
辦理保證契約等,致現積欠無擔保債務至少3,896,164元(
其中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利息計算至114年12月12
日),另亦積欠有擔保債務14,432,105元(其中合迪股份有
限公司債務之利息計算至114年12月12日),前即因無法清
償債務,而於114年8月間向高雄市仁武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
解,惟於114年8月26日調解不成立等情,有114年8月29日清
算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
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信用報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本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114年11月6日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陳報狀、創鉅有限合夥114年11
月4日創法字第1141100008號函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至聲請人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其中編號2至5號土
地及編號3至4號建物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7110號強制執
行事件執行並已拍定,拍定價格4,331,099元,另編號1號土
地及編號1、2號建物經特別拍賣而無人應買,已由抵押權人
承受,承受金額為6,912,000元,此經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卷
宗核閱無訛,附此敘明。
㈡聲請人現每月僅領有勞保年金16,654元,而其名下除附表所
示不動產外,尚有曾於113年7月2日領取之全球人壽保險解
約金418,454元,112、113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80,714元、1
3,680元,現未投保勞工保險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14年9月10日補正狀所
附領取年金之存摺內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退
費通知書附卷可稽。則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佐以聲
請人提出領取年金之存摺內頁為證,則以聲請人主張之收入
來源,應全非虛罔,是以每月領取勞保年金16,654元作為核
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應能反映真實收入狀況。
㈢至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
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
,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
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參酌衛福
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15年度高雄市最低
生活費標準16,970元之1.2倍為20,364元,則聲請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
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依上開
標準計算,實屬可採。
㈣綜上所述,以聲請人現每月之收入16,654元為其償債能力基
準,扣除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20,364元後已無所餘,顯無
法清償聲請人目前扣除名下不動產拍定、承受價格11,243,0
99元及曾領保險解約金418,454元後之債務餘額6,666,716元
,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從而,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聲請本院准予清算,依
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果,即無不合。
四、末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其目前收入及財產狀況,不能履行債
務,未償之債務亦屬不能清償,有如上述。從而,聲請人聲
請清算,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
算程序。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15年1月8日下午4時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表:
114年消債清字000216號 財產所有人:鍾昊群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仁武區 仁新 143 96.00 全部 備考 2 高雄市 仁武區 仁新 234 208.00 10000分之314 備考 3 高雄市 仁武區 仁新 235 597.00 10000分之314 備考 4 高雄市 仁武區 仁新 236 90.00 10000分之314 備考 5 高雄市 仁武區 仁新 237 98.00 10000分之314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8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高雄市○○區○○○街0號 2層樓加強磚造 一層: 35.94 二層: 49.26 騎樓: 12.32 夾層: 10.01 合計: 107.53 全部 備考 2 53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高雄市○○區○○○街0號未辦保存登記部分 一層: 22.01 三層: 70.94 合計: 92.95 全部 備考 3 242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 -------------- 高雄市○○區○○○街00號2樓 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之第2層 二層: 72.80 合計: 72.8 陽台11.20 全部 備考 4 15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 -------------- 高雄市○○區○○○街00號2樓共同使用部分 共同使用部分: 139.3 合計: 139.3 10000分之179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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