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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DV 聲請更生程序(2025-05-14)

消費/小額 CTDV 2025-05-14 案號:消債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衣甄即江雅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貳仟
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江衣甄即江雅麗向本院聲請更生程
    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新臺幣(下同)3,500元,
    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2,500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
    ,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