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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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7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李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549
8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
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以114年度橋補字
第68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
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
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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