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4-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6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8號
抗 告 人 陳錦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8號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