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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4-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6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8號
抗  告  人  陳錦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8號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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