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10-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相  對  人  張人羚即程詮車業商行




            童義彰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1日共同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元,到期日為民
    國114年9月1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
    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
    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