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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董瑞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明雄、吳鍾滿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明雄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之信用卡申請書,
    及請求信用卡消費款金額之帳務明細。
二、請提出請求借款新臺幣5,000,000元之帳務明細。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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