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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1-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1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阡序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曾少澤  


關  係  人  阡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少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曾少澤及關係人即債務人
    阡序有限公司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
    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3年12月11
    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
    對人曾少澤、關係人阡序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珈頤於113年1
    2月12日共同簽發面額9,24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7月31日
    、指定受款人為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本票1紙向聲請
    人借款,詎屆期經提示僅獲部分清償,尚積欠6,640,000元
    未清償,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曾少澤、
    關係人阡序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
    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曾少澤、關係人阡序有限
    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曾少澤、關
    係人阡序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曾少澤、
    關係人阡序有限公司逾期迄今仍未具狀表示意見,依首開規
    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楠梓 楠都  一 365 (空白) 3,716 41/10000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399 楠都段一小段365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15層 6層:89.58 合計:89.58 陽台:10.63 花台:0.95  全部   楠梓區岳陽街39號6樓之1       共有部分  楠都段一小段1529建號,面積:6,163.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2/10000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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