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1-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3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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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廣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英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新臺幣(下同)3,92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
個人貸款專用借據第十四條期限利益喪失條款第㈡項第第⑴款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須定合理期間
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陳英彥定合理期間以書面合法
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
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
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9月26日)時,已屆
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臺端
原提出之催告函,經送達相對人陳英彥之最新戶籍地址遭退
件,未合法為加速條款催告通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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