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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0-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7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廣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英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英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英彥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清豐段456地號
    土地及其上652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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