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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09-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9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汪曉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3,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139年11月2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之清償日期
    、利息利率、違約金,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9年12月4
    日向聲請人申貸2,960,000元之房屋貸款,其還款方式、借
    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約定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114年3月後即未繳納本息,迭經催討仍置之不
    理,尚欠本金2,631,30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
    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催告書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
    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8月11日橋院甯非欣
    114年度司拍字第187號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通知相對人
    得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該函於114年8月25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
    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岡山 石螺 1582 鄉村區 108.02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650 岡山區石螺段 1582地號土地  住商用、加強磚造 、2層 第1層:42.14 第2層:52.35 騎樓:10.21 合計:104.70 無 全部   高雄市○○區 ○○路00巷0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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