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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09-23)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4號
聲請人即債  陳麗琴即謝陳麗琴
務人                


代  理  人  李榮唐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
    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
    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38號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本件清算財團僅有郵局存款新臺
    幣85元,不足負擔解送費用,本院認不予處分,又經本院函
    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
    為反對之表示,有聲請人113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
    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4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74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
    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
    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
    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郵局存款 85元 本件前經本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31號於113年12月24日裁定開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獲認可,另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依本條例第78條第1項規定,計算至裁定開始更生日存款餘額為85元,不足負擔解送費用,不予處分。 聲請人雖有投保國泰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然保險解約金分別為42,172元、31,747元,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依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為不得扣押財產,非屬清算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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