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2-26)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6號
聲請人即債  宋慧玟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創鉅有限合夥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陳鳳龍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
    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
    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8號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本件清算財團僅有存款共新臺幣21
    9元與機車1輛,因存款不足負擔解送費用,而機車現值不足
    負擔動產抵押債務,均不予處分,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
    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
    ,以上有聲請人113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
    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國泰人壽保單價值一覽
    表影本、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公路監理系統車籍資料、機
    車估價單影本、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
    第136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
    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
    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存款 ⑴合作金庫銀行存款:91元 ⑵土地銀行存款:47元 ⑶彰化銀行存款:81元 不足負擔解送費用,不予處分。 3 機車(車號000-0000號) 8,000元 不足負擔動產抵押債務,顯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聲請人雖有投保國泰人壽保險,然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依本條例第98條第2項、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非屬清算財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