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2025-09-12)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2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
異議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馮子容  
權人                        
債  務  人  陳靜慧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9日所製作之債權表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期間內申報債權之種類、數
    額或其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債權人因非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至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
    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
    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3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次對
    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
    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
    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前
    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
    ,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無提出具體借貸事實及證據,應予剔
    除云云。
三、經查,本院民國114年6月9日所製作之債權表中所載相對人
    債權發生原因為合會會款非借貸,且相對人於申報債權已提
    出債務人分別於111年1月10日、111年11月20日、113年3月3
    0日起會之互助會名單影本,相對人確實有於名單中擔任會
    腳,其並提出遭倒會後債務人為擔保債權所開立之多張本票
    影本,且本件亦有他債權人債權發生原因為遭債務人倒會,
    堪認相對人已有提出債權相關證明,無異議人所主張虛增債
    權情事,故認異議人異議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