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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2025-09-08)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8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
聲請人即債  李元銘  
務人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債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2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名下僅有1輛機車,然動產抵
    押債權人預估無殘值,是其名下財產無清算價值;另查,聲
    請人原主張需扶養父親及2名未成年子女(103、105年次),
    然聲請人次女於裁定開始更生後即民國000年0月間出生,故
    現增加1名受扶養子女;再查,聲請人父親名下僅3筆共有土
    地及老舊車輛,無申報所得,而3名子女名下無財產、無申
    報所得,僅次女(114年次)於滿2歲前每月領有育兒津貼7,00
    0元,均不足維持生活,有受扶養之必要。復查,聲請人目
    前仍任職於新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依113年1月至114年7月
    薪資扣除勞健保平均約37,545元,112、113年度申報所得月
    平均為34,228元、28,800元,現勞保投保薪資為34,800元,
    自陳月薪平均則為42,240元,以上有聲請人與受扶養人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機車
    行照影本、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查無有效
    保險)、最新戶籍謄本影本、家族系統表、薪資明細表影本
    、高雄市茄萣區公所函影本(育兒津貼)、聲請人陳報狀在卷
    可稽。因聲請人自陳次女出生前薪資較低,係因請假陪同配
    偶待產,而其114年5月至7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平均已回復
    為43,620元,本院認應以此標準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對債
    權人較為公允。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
    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1,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雖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更生後始增加扶養費支出,然因其111
      年7月至113年7月間申報所得低於目前所得,故其聲請前
      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仍低於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另聲請人名下無財
      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又聲請人自陳每月個人生活費為17,500元,低於114年度高
      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點2倍即19,248元,應屬節約。
      再聲請人主張每月需負擔父親扶養費3,500元,亦遠低於
      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與1名手足分攤計算之金
      額,並無過高。
  ㈢復以聲請人目前薪資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個人生活費
      與父親扶養費後,每月剩餘21,620元作為3名子女扶養費
      ,亦低於以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點2倍扣
      除次女育兒津貼後與配偶分攤計算之金額(21620<{19248×
      3-7000}÷2),應為合理。
  ㈣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與扶
      養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
      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
      行。
四、另查,本件聲請人對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
    潤公司)所負債務,係設定動產抵押之有擔保債權,按債權
    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留置權
    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擔保之
    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
    算,不得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以行
    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由監
    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35條第1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2項定有
    明文。本件和潤公司動產擔保預估不足額如本院公告之債權
    表所載,且經本院職權查詢,抵押物仍為聲請人所有,且動
    產抵押權迄本裁定當日尚未塗銷,故認和潤公司迄未實行抵
    押權,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與公路監理閘門
    車籍資料結果附卷可證。承上,和潤公司之動產擔保預估不
    足額,自應以附條件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應待其行使抵
    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
    案所定清償比例(即2.85%)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
    額,就此部分應暫予保留。
五、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2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第一銀行 105018 4.16% 41 遠東銀行 204764 8.11% 81 星展銀行 363364 14.4% 144 裕融公司 1640672 65.02% 650 和潤公司 40496 1.60% 16  90000 3.57% 36 (暫保留) 遠傳電信 32147 1.27% 13 台灣大哥大 47050 1.87% 19 債權總額 2523511 每期清償總額 1000 清償成數 2.85%  還款總額 72000 補充說明: 1.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2.和潤公司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2.85%)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就此部分應暫予保留。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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