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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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司執消債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
聲請人即債 劉栩沛即劉盈秀
務人
代 理 人 王心甫律師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㈡、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
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
之1第1項第2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又查,雖有投保台灣人壽、南山人壽及三商
美邦人壽保險,然保險解約金均遠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
1項規定數額,依本條例第98條第2項、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
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非屬清算團之財產;
又查,聲請人主張需扶養母親,因其母親名下無財產、申報
所得極低,本院認有受扶養之必要。另查,聲請人原任職於
高雄市私立全恩居家長照機構(下簡稱全恩長照),依其民國
113年3月至114年4月薪資加計獎金扣除勞健保平均為新臺幣
(下同)45,687元,然聲請人主張全恩長照即將歇業,故於11
4年10月間改任職於德宥福祉事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德宥公司
),114年11月薪資扣除勞健保為33,657元,112、113年度申
報所得月平均分別為56,477元、50,893元,於德宥公司勞保
投保薪資為28,590元(部分工時),以上有聲請人與母親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
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全恩長照薪資
單、德宥公司薪資條、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因聲請人於
德宥公司任職未滿3個月,本院認若轉為正職後薪資應可回
復過去水準,故仍以前職月薪平均45,687元,做為計算其還
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
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13,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名下財產無清算價值,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
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
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再聲請人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
用標準之1點2倍即19,248元為限。而其母親扶養費,亦應
以前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與手足分攤計算,即以每
月9,624元(19248÷2)為限。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本院所認定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
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是上
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
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查,本件聲請人對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
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所負債務,部
分金額有設定動產抵押屬有擔保債權,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
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
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
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不得行使
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
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
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5條
第1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合
迪公司與和潤公司動產擔保預估不足額如本院公告之債權表
所載,且經本院職權查詢,抵押物仍為聲請人所有,且動產
抵押權迄本裁定當日尚未塗銷,故認合迪公司與和潤公司迄
未實行抵押權,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與公路
監理閘門車籍資料結果附卷可證。承上,合迪公司與和潤公
司之預估不足償,自應以附條件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應
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
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32.09%)受清償,故其每期
可受分配金額,就此部分應暫予保留。
五、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玉山銀行 613725 20.26% 2735 星展銀行 138956 4.59% 620 台新銀行 146054 4.82% 651 中國信託 965473 31.88% 4304 裕富公司 510606 16.86% 2276 合迪公司 341968 11.29% 1524 90000 2.97% 401 (暫保留) 和潤公司 131773 4.36% 588 90000 2.97% 401 (暫保留) 債權總額 3028555 每期清償總額 13500 清償成數 32.09% 還款總額 972000 補充說明: 1.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2.合迪公司、和潤公司就動產抵押設定範圍內,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32.09%)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就此部分,應暫予保留。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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