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2026-04-27)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1號
異議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異議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異議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異議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范智堯  
務人                
代  理  人  周志龍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諾唯爾企業社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朱鎔讌  
相對人即債  邱椿淋  
○○                    0號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13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14年11月13日公告之債權表中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表
編號10債權人諾唯爾企業社及編號11債權人邱椿淋之債權,應更
正為新臺幣56,000元及107,444元。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6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
    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又債權人
    清冊已記載之債權人,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期間之首日為與
    清冊記載同一內容債權之申報,消債條例第47條第5項亦有
    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債權表中編號10、11之民間借款均未提出債
    權證明文件以證債權之真實,為此提出異議云云 。
三、經查,本院於114年9月16日公告開始更生程序,並限期通知
    債權人向本院申報債權或補報債權,同日並將公告及債權人
    清冊檢送全體債權人,有本院公告、函文及送達證書等在卷
    可稽。相對人即債權人諾唯爾企業社、邱椿淋雖未依限申報
    或補報債權,本院依前揭規定,逕依債權人清冊上記載之債
    權金額列計於債權表並無違誤。又經檢視債務人提出與債權
    人諾唯爾企業社簽訂之商品買賣與服務契約書暨協議書,及
    債權人邱椿淋所提之借據及說明,足認債權人諾唯爾企業社
    、邱椿淋之債權確實存在。惟依債務人於113年4月3日與債
    權人諾唯爾企業社簽訂之協議書內容記載「甲方於113年4月
    3日再次了解商品買賣與服務契約,甲方同意更改契約(購物
    分期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30期,付款店家4,000元)」既
    債務人已付款4,000元,則債權人諾唯爾企業社之債權,經
    核算後應更正為56,000元。另依債權人邱椿淋自陳,雙方約
    定借款120,000元,分3年償還,每月應償還3,554元(含本金
    及利息),債務人不僅遲延還款,付款9個月每月僅償付1,00
    0元至2,500元不等,共計還款20,500元等語,是債權人邱椿
    淋之債權總額,經核算為127,944元(3,554元*36期=127,944
    元),扣除債務人給付20,500元,所餘債權應更正為107,444
    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