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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648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簡子晏  
債  務  人  張忠慶  

債  務  人  吳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86485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枋寮水底寮郵
    局之存款債權;惟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屏東縣枋寮鄉
    ,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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