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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0-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95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蘇聖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恆崗營造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屏東縣
    屏東市,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
    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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