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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2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庭萱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陳保忠即陳文雄
           籍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前鎮戶
                        政事務所)
債 務 人 陳書朝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債權人向本院陳明債務人等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
    發債權憑證,此有執行聲請狀可稽,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即屬不明者。本件債務人陳保忠即陳文雄籍設高雄市
    前鎮區,債務人陳書朝住桃園市八德區,有其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乙件附卷可佐。揆諸前述規定,自應分別由債務
    人住所地所屬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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