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10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家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前
    揭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
    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四維分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金門郵
    局之存款債權、黃金存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
    行行為地位於高雄市苓雅區、金門縣金城鎮,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