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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9626號
債  權  人  陳毅    


債  務  人  周誌杰    住○○市○○區○○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69626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所有對於第三人之郵局存款、保
    單保險解約金及薪資等債權,惟查,債務人對於旗山大洲郵
    局雖有開戶,惟存款未達起扣點不予執行,另債務人對於第
    三人薪資及保險解約金均查無所得,而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
    人對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之存
    款債權,該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高雄市鳳山區,有債權人
    提出之銀行存款存則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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