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2025-09-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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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870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高惠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58706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郵局存款之
債權,俾利執行,經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郵局無存款,而
對於第三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
公司設立登記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
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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