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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家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貳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家薪於民國111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08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8月20日止累計21,936元正未給付,其中17,921元為本金
    ;3,422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家薪於民國111年08月23日向債
    權人借款3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1
    8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8月20日止累計329,896元正未給付,其中28
    2,785元為本金;47,01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林家薪於民國112
    年04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
    3日起至民國114年04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20日止累計21,004元正
    未給付,其中18,281元為本金;2,630元為利息;93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林家
    薪於民國112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
    國112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20日止累
    計164,774元正未給付,其中141,586元為本金;23,095元為
    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林家薪於民國112年06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6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8月20日止累計107,522元正未給付,其中93,915元為本
    金;13,51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5)所示之利息。(六)債務人林家薪於民國112年07月19日向
    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9日起至民國
    116年07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20日止累計153,068元正未給付,其中
    135,256元為本金;17,71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921元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82785元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8281元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141586元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93915元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 135256元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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