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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79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李玉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肆仟伍佰捌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2,974,583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242% 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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