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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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5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張彥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伍仟參佰玖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彥珉於民國114年8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詎債務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18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新臺幣27,752元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新臺幣1,20
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
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2期
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
時,第3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
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
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576,446元 114年11月19日 清償日 15.16%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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