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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4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映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捌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映嫙(原名:陳晴瀅)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向債權
    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詎
    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
    1月2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2,616元及手續費/費用/違約
    金新臺幣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
    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
    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
    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
    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
    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債務人陳映嫙(原名:陳晴瀅)於民國109年7月3日向債權人
    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號),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24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新臺幣13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2
    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
    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⑴預借
    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⑵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⑶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⑷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⑸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⑹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新
    臺幣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新臺幣100元;⑺補送帳單手續
    費:每次每份新臺幣1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135,774元 114年11月25日 清償日 5.99% 002 11,161元 114年11月25日 清償日 14.99%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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