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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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4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許淑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柒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淑慈於民國93年6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Z000000000CD號),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違約金暨手續費
新臺幣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
臺幣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
,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新臺幣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
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
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
費簽帳單每張新臺幣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㈦補送
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新臺幣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
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9,483元 114年11月19日 清償日 15% 002 112,743元 114年11月19日 清償日 14.99%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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