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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韋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3月29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81,92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
    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
    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4月14日
    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182,89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5月4日向
    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
    債權人借款86,55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
    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
    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
    予陳明。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年5月10日向
    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
    債權人借款86,59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
    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
    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
    予陳明。
  ㈤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1921元 吳韋霆 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 182899元 吳韋霆 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3 新臺幣 86557元 吳韋霆 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4 新臺幣 86599元 吳韋霆 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 截止日 違約金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1921元 吳韋霆 暨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182899元 吳韋霆 暨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 86557元 吳韋霆 暨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 86599元 吳韋霆 暨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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