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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7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林姿君  
債  務  人  威振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施宗志  



債  務  人  施宗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玖仟柒佰柒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025,741元 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625% 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774,038元 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 3,000,000元 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875% 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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