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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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帷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壹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帷羽於民國114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2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4年04月22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2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4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
月11日止累計527,901元正未給付,其中505,282元為本金;
22,226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帷羽於民國114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54,725元
,約定自民國114年04月22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2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4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
月11日止累計157,289元正未給付,其中150,346元為本金;
6,550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5282元 吳帷羽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50346元 吳帷羽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49%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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