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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蘇育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迪銳能源有限公司、楊旻桓、謝昱萱、林德
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迪銳能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所檢附之授信契約書完整版,以釋明加速條款約定及
    有無符合加速條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得請求一次清償。(
    台端所附之授信約定書有缺頁,缺漏第八條至第十六條條文
    ,)。若加速條款需經通知催告債務人始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請一併提出書面催告債務人暨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是否合法通知而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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