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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鑫聲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莊繼珍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陸佰捌拾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34,174元 7.09% 自114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  58,510元 7.09% 自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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