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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0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宏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零參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7月1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
    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
    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
    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
    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
    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9日止,帳款尚餘43,035元,及其
    中本金40,111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
    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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