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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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9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品婕(原名:黃雅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黃品婕(原名:黃雅筠)住所地在臺南市安
平區,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
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
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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