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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志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6月24
    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8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8,73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
    民國112年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
    利率5.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
    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90,902元及相關之利
    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
    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
    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0,
    19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
    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
    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㈣茲
    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8730元 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3% 002 新臺幣 490902元 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3% 003 新臺幣 80194元 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9% 

附表(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8730元 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490902元 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 80194元 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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