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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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0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怡伶
債 務 人 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懿凡
債 務 人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玖拾參萬參仟柒佰參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支票面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1 3,375,645元 114年5月6日 清償日 6% 2 3,006,990元 114年6月16日 清償日 6% 3 3,551,100元 114年7月9日 清償日 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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