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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0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怡伶  
債  務  人  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懿凡  
債  務  人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玖拾參萬參仟柒佰參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支票面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1 3,375,645元 114年5月6日 清償日 6% 2 3,006,990元 114年6月16日 清償日 6% 3 3,551,100元 114年7月9日 清償日 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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