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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8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李昱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昱智於民國114年02月0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14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4169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
    李昱智於民國110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
    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起各筆本金
    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930元及違
    約金暨手續費121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
    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
    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
    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
    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㈥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
    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5362元 李昱智 自民國114年08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0.030% 002 新臺幣 43613元 李昱智 自民國114年08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4.99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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