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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2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黃畇熹(原名:黃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佳雯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號),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8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3
    2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
    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
    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
    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
    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
    費:每卡新臺幣200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
    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新臺幣100元;㈦補送帳單手續
    費:每次每份新臺幣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
    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56,790元 114年8月8日 清償日 14.99%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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