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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繽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3年3月1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
    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
    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
    率百分之15)。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27日止,帳款尚餘
    47,775元,及其中本金46,61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
    德便!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
    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5050元 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2 新臺幣 1566元 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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